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落实“立德树人”的根本任务,促进校风及学风建设,培养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,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坚持品学兼优、全面发展的原则。
第三条 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技能标兵”每学期评选一次,评选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学籍学生。
第二章 评选比例和条件
第四条 各项荣誉称号评选比例如下:
(一)“三好学生”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(不含第一学期新生和离校学生)人数的5%;
(二)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评选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(不含第一学期新生和离校学生)人数的2%;
(三)“技能标兵”以符合评选条件实际人数为准,不设比例。
第五条 参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思想积极上进;
(二)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文明礼貌,诚实谦虚,品行端正,操行成绩优秀;
(三)学习目的明确,态度端正,刻苦钻研专业知识,积极参加实习实践活动,理论联系实际,有较强的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;
(四)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,在校风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。
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参评:
(一)受到纪律处分且未撤销的;
(二)课程考核不合格的;
(三)操行成绩未达到优秀等级的。
第七条 符合基本条件,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,可评为“三好学生”:
(一)学业(含实习课)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,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,体育成绩不低于80分,操行成绩优秀;
(二)积极参加学校、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、社团活动、志愿服务或社会实践活动,活动中取得名次、获得表彰或做出显著成绩。
第八条 符合基本条件,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,可评为“优秀学生干部”:
(一)在学校、二级学院或班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生会、自管会、班级或社团干部,任职期满一学期;
(二)对本职工作积极主动,认真负责,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集体荣誉感,团结同学,办事公道,工作作风正派,威信高;
(三)学业(含实习课)成绩均合格,体育成绩合格,操行成绩优秀。
第九条 符合基本条件,在市级及以上级别技能大赛中获得名次的,可评为“技能标兵”。
第三章 评选办法
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评选工作的组织与监督工作。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评优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本学院的评选工作。
第十一条 评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:
(一)学期初,学生工作处发布评选通知,按照比例分配名额,组织开展全校评选工作;
(二)学生填写申报表,向二级学院申报;
(三)二级学院组织评议,确定推荐名单,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,公示期满无异议,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;
(四)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推荐名单,报学校审批。
(五)学校发文表彰,颁发荣誉证书,表彰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第十二条 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和“技能标兵”荣誉称号在同一学期中不能兼得。
第十三条 在评选过程中,凡发现弄虚作假者,取消评优资格,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